【观察】湖北民办教育发展大家谈
作者:郑光辉等

 

诚信办学   创新发展

——湖北民办教育发展大家谈

本刊记者   郑光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为《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已经4年多,作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重要组成部分的民办教育,在得到政策、法规的保障和支持后,在湖北省其发展形势如何?十多年的风雨历程,民办教育在经过大浪淘沙般的市场洗礼后,面对制度的创新和日趋激烈的竞争环境,又该如何发展壮大?针对这些问题,近日,本刊记者采访了湖北民政厅副厅长文增显、湖北省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协会会长朱定昌、省政协常委、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校长赵作斌等几位专家学者。

民办教育呼唤“诚信”

    文增显(湖北民政厅副厅长):从2000年民政部门开展复查登记工作起,经过六年的快速发展,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由弱到强。截至目前,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17278个,涉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劳动、民政等多个领域,其中民办教育机构1878个,民办培训机构726个。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推动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繁荣,促进就业,推动公益事业发展,缓解社会矛盾,促进人际和谐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已成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协调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特别是全省各级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他们遵照《民办教育促进法》,遵循教育规律和市场规律,开拓进取,艰苦创业,培养人才服务社会,有效地缓解了全社会教育资源供给不足的矛盾,改善了教育发展的社会生态环境,满足了受教育者对多样化教育和特色化教育的要求。一大批讲求诚信、管理严格、质量过硬、声誉优良的优质民办学校已经成为我省教育园地中的一道美丽风景。这无疑是我省民办教育的主流。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产生和发展的时间不长,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不够完善,在发展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法制观念淡薄、社会责任和社会公益意识不强、盈利化倾向比较严重、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组织行为不规范、自由机制不健全、信用缺乏等。民办教育机构,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少数民办学校在招生宣传、学籍管理、教育思想和教学质量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令学生和家长感到不满意的问题。对此,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做出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外,各民办学校也要恪守诚信办学原则。诚信办学是民办教育生存和发展之本,民办学校要通过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规范行为,提高自身素质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内炼苦功;要完善信息公示制度和社会服务承诺制,提高教学质量,扩大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外塑形象。这样民办教育才能更好地蓬勃地发展。

民办学校要确立“可信度”

    朱定昌(湖北省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协会会长):我国民办教育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办学水平不断提高,社会认可度不断增强,但相对于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在生源质量、教育科研、学校文化、教学质量等方面仍处于劣势。因此,诚信办学显得尤为重要。
     众所周知,诚信的建立是民办学校向高层次发展的重要环节。这是因为,民办教育是在社会了解缺失中成长起来的,在办学质量和水平还没有很大提高、社会认可度比较低的情况下,它不免是脆弱的。加上少数民办学校为了招揽生源,大作虚假广告,巧列名目乱收费,不负责任的承诺,缺少规章制度,管理混乱,甚至有少数学校破产,这些现象使社会、家长、学生对民办学校缺少信任。这对民办教育健康稳定的发展影响巨大。
    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失信所带来的危害不仅导致民办学校的短命,也将导致整个民办教育发展的滞后。其结果不仅耗费了20多年来民办教育工作者的努力,也将毁掉社会公众对学校、对教育、对公德的期望。我们呼唤诚信,不仅因为它是一条基本的道德底线,更因为它是我们长久立校之根、可持续发展之本。
     从许多成功的民办学校办学经验中,我们看到讲求诚信必须做到四点:坚持办学的公益性原则,面向大众、服务大众;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教育要求作为办学宗旨,坚持以德立校;依法治校、依法治教、规范办学、取信于民;遵循市场运行法则,增强竞争意识,以优质教育、优质服务赢得社会认同;优化学校环境,确保校园安全,使家长放心、学生放心。
中国民办教育目前还是一个幼儿,将来它会成长为一个青年,进而成为一个顶天立地的成熟壮年,我相信经过十年、二十年的奋斗,中国的民办教育不仅可以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教育资源,培养大批优秀人才,而且还会为中国教育跻身世界一流教育做出贡献。

民办学校应将诚信落到实处

    赵作斌(湖北省政协常委、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校长):诚信办学,说到底,就是要坚持对学生讲诚信、对教师讲诚信、对社会讲诚信。其中对学生讲诚信是诚信办学的核心,对教师讲诚信是对学生讲诚信的基本保证,对社会讲诚信是为了更好地营造学生健康成长的外部环境。我认为主要把握以下环节:
    首先,要把对学生讲诚信落到实处。对学生讲诚信,必须坚持“为学生着想,对学生负责”。民营资本运营的独立学院很容易忽视思想政治建设,因此,学校应该从关心学生政治成长与进步的高度,认真贯彻中央16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一整套思想政治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制度。比如,我校自建校以来就建立了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采取“三级培训模式”加大对学生先进分子和党员发展对象的培训力度,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和引导,促成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技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的协调发展。学校因此被评为“湖北省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先进单位”,是全省唯一获此殊荣的独立学院。又比如,在国家助学贷款没有向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开放的情况下,我们建立了对贫困生完成学业的资助制度。学校建立了贫困生档案,在校内设立了300多个贫困生勤工助学岗位,还设立了“阳光工程基金”,三年来共资助2000余名贫困学生完成了学业。我们还建立了“爱心超市”,募集了许多衣物、学习用品和生活用品,供有困难的学生选用。再比如,在就业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我们建立并完善了毕业生就业“三全三动两结合”制度,以推动毕业生就业。因此,学校毕业生就业率保持在90%以上,位居全省同类高校前列。学校从而有力地保证了学生当前的切身利益和今后的长远发展。把对学生讲诚信落到实处,学生的切身利益得到保障和实现,不但铸就了学校的核心竞争力,而且还提升了民办学校包括独立学院的社会公信力,为其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其次,要把对教师讲诚信落到实处。教师是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前提,也是对学生讲诚信的基本保证。因此学校要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特别是在关乎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上,一切为教职工着想,为教职工排忧解难,体现对他们的人文关怀,使教职工与学校的情感日趋密切,使“共同的事业,共同的责任,共同的发展” 这个意识日益深入人心。
    最后,学校还应该把对社会讲诚信落到实处。我们要十分重视通过树立学校的良好形象构建与周边的关系,为学校的发展和学生的成长创造和谐的外部环境。比如,与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公共交通管理机构、银行、城管、税务、环保、电力等部门建立密切的共建与协作关系,为全校师生的学习、生活、安全提供保障。此外,学校在招生、收费、广告宣传、税收、还贷等方面要严格依法办事,这样才能以具有公信力、荣誉感、责任感的形象被学生、家长、社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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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民办教育,他们在行动

    本刊选取了我国部分省市近年来民办教育政策的亮点,以期给读者呈现出一幅民办教育发展状况的速写图。

北京篇
    【关键词】 促进与规范并重
    【核心提示】新华网2007年2月13日报道,《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从3月1日开始实施。其有五大特点:一是明确了首都民办教育的发展方向;二是补充完善了政府鼓励支持民办教育的政策、措施;三是进一步落实了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平等的待遇;四是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和学校内部管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范;五是重点加强了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促进与规范”并重是《办法》的最核心原则。
    【评析】《办法》认真贯彻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精神,结合本地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毋庸质疑,这使首都北京的民办教育迎来了最好时期。民办教育发展方向的明确,使民办学校拨开迷雾,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平等地位的落实,不仅关乎办校投资者和学校本身的利益,更是政府引导人们在观念上对民办高校重新审视、客观认识的重要举措。去年底,北京80%以上的民办中小学又配备了法制副校长,政策的大力支持和引导,使得北京的民办教育总是走在前列。

 

山西篇
    【关键词】风险保证金制度
    【核心提示】山西新闻网2006年5月26日报道,为防范一些民办学校突然停办而损害师生利益,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规定,山西省将建立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制度。风险保证金属于民办学校所有,存入审批机关确定的银行,并设立专户,主要用于民办学校办学终止时退还所收取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未经审批机关书面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动用风险保证金。
    【评析】长期以来,由于缺乏风险预警机制,个别民办学校创办者借办学之机敛财,在资金链断裂时恶意抽逃办学资金,导致学校难以为继,很多师生权益受到侵害。近年来,北京、安徽、广东等地民办学校举办者卷款逃逸的事件时见报端。民办学校设立的风险保证金,归民办学校本身所有,专款专用于学校发生意外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理,这是民办教育管理上的一种探索与创新,也是有效规避办学风险、促进民办学校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上海篇
    【关键词】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
    【核心提示】《东方早报》2006年3月3日报道,去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教委副主任瞿钧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为了严格贯彻国家关于义务教育的法律和法规,在一些没有公办学校的社区,政府可以通过向民办学校购买服务的方式来对该社区的孩子实行免费的义务教育。换言之,对适龄的义务教育对象进行委托安排,培养经费应由政府买单。
    【评析】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供并保障义务教育,是国家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的责任。但不可否认,由于基础教育资源供应不足或分布不均,并不是所有的社区都可以让学生就近接受公办学校提供的义务教育,即便是教育最为发达的上海也是如此。上海创造性地解决了此问题——“委托培养”、“向学校购买服务”,这是一种充满关爱的举措。上海市教委的做法,让我们看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仍然固守计划经济的理念是错误的;但偏执市场一头、放弃作为政府在设计大众利益面前的公正、公平和公开的责任,那更是危险的!民办学校也能“义务”,义务教育也能“民办”,这中间政府的角色不能缺位。

湖南篇
    【关键词】 融资担保
    【核心提示】《中国教育报》2007年3月23日报道,《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3月1日开始生效。《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对民办学校实行信用贷款,鼓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投资公司以及其他企业和社会财团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担保。
    【评析】由于现有法律规定的限定,学校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产无法用来向银行抵押贷款。因此,融资问题一直是阻碍民办学校发展的一大障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鼓励社会基金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担保,鼓励信托机构利用信托手段筹集资金支持民办学校的发展。”湖南、温州等地关于民办学校贷款担保的条款,以及由此成立的担保服务机构,从法理和实践层面对民办学校贷款难问题进行了探索性地解决。尽管信托机构为民办学校融资可能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障碍或风险,但事在人为,关键还是要看信托机构如何看待这样的商机,究竟有多大的决心和能力来利用信托“利器”挺进教育投融资市场,以及如何专业地设计此类信托产品来应对市场需求。

深圳篇
    【关键词】最低工资标准
    【核心提示】金羊网2007年1月2日报道,《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实施。《规定》要求,市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教师的最低工资标准,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对未按规定执行教师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中明确指出,民办学校除了补足低于标准的部分之外,还将向教师支付低于部分总额200%的经济补偿金,并由审批部门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评析】《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从近年来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例来看,民办学校用人不规范的现象并不鲜见。相对于学校来说,教师处于弱势地位,一些民办学校在聘用教师的过程中,存在着不签订规范的聘用合同、拖欠或者克扣教师工资等问题。出现这种情况,往往是教师的合法权益受损。深圳市的这个《规定》,设定各类民办学校教师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这有助于从制度层面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从而稳定民办学校教师队伍;从客观上来讲,也有利于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                    ※

 
上传时间:2007-05-18 09:17:53   【评论】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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